(1) 坐落香港的不動產買賣或轉讓

任何在2020年11月26日或以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非住宅物業的文書的「從價印花稅」將會以第2標準稅率徵收

適用於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取得非住宅物業所簽立的文書

代價款額或價值(以較高者為準) 第2標準稅率
超逾 不超逾
    - $2,000,000 $100
$2,000,000 $2,351,760 $100+超逾$2,000,000的款額的10%
$2,351,760 $3,000,000 1.5%
$3,000,000 $3,290,330 $45,000+超逾$3,000,000的款額的10%
$3,290,330 $4,000,000 2.25%
$4,000,000 $4,428,570 $90,000+超逾$4,000,000的款額的10%
$4,428,570 $6,000,000 3%
$6,000,000 $6,720,000 $180,000+超逾$6,000,000的款額的10%
$6,720,000 $20,000,000 3.75%
$20,000,000 $21,739,120 $750,000+超逾$20,000,000的款額的10%
$21,739,120    - 4.25%

「 從價印花稅」的應用及計算方法例子: www.ird.gov.hk/chi/faq/avdexample.htm

(2) 坐落香港的不動產租約

就租約來說,印花稅是按其不同年期徵收,收費如下:

年期 收費
無指定租期或租期不固定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0.25%(註1)
超逾 不超逾
1年 租期內須繳租金總額的0.25%(註1)
1年 3年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0.5%(註1)
3年    -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1%(註1)
租約內提及的頂手費及建造費等 代價的4.25%(如根據租約須付租金);否則如買賣不動產般繳付相同的印花稅
複本及對應本 每份5元

Stamp Duty Computation (Landed Properties) – Tenancy Agreement: https://www.ird.gov.hk/eng/ese/sd_comp/sdta.htm

(3) 香港證券的轉讓

由2001年9月1日起,售賣或購買任何香港證券須課繳印花稅,收費按代價款額或價值計算如下:

文件性質 收費
售賣或購買任何香港證券的成交單據 每張售賣及購買單據所載的代價款額或價值的0.1%
無償產權處置轉讓書 $5另加轉讓證券價值的0.2%
任何其他種類的轉讓書 $5

Sources: https://www.gov.hk/en/residents/taxes/stamp/stamp_duty_rates.htm

(如所計得的印花稅包括不足$1之數,該不足之數須當作$1計算。)